[回到版面]
回應模式
名 稱
E-mail
標 題
內 文
附加圖檔[] []
類別標籤(請以 , 逗號分隔多個標籤)
刪除用密碼(刪除文章用。英數字8字元以內)
附加選項[動態GIF]
  • 可附加圖檔類型:GIF, JPG, JPEG, PNG,禁止發佈色情及獵奇圖片
  • 附加圖檔最大上傳資料量為 750 KB。當回文時E-mail填入sage為不推文功能
  • 各類學術相關話題均可在此發表, 但是自己的功課要自己做
  • 新討論串必須輸入相對應之標題, 推文字數限制為五十字
  • 本版內容不能視為專業醫療建議, 醫療相關問題請諮詢專業醫護人員
  • 違規事項及管理意見請向此管理室回報

檔名:1644128139064.jpg-(163 KB, 1280x720) [以預覽圖顯示]
163 KB死刑的風險分析 名稱: 無名氏 [22/02/06(日)14:15 ID:XgCQtTcw] No.191611 1推 +   
有人提到死刑存廢還是得提到風險管理,這點我同意;然而,就現階段來看,若純粹討論風險管理,其實是應該要保留對殺人罪的死刑的,甚至可能還是得持續執行死刑,理由如下:

1. 死刑對無辜者的風險主要由三個層面體現:一、對潛在殺人犯額外的嚇阻效果;二、殺人犯的再犯率;三、死刑冤獄,其中「對潛在殺人犯額外的嚇阻效果」和「殺人犯的再犯率」構成支持死刑的理由;而「死刑冤獄」則構成廢除死刑的理由

2. 即使不考慮死刑對潛在殺人犯額外的嚇阻效果,「死刑冤獄」可能並不足以構成廢除死刑的理由,原因是殺人犯的再犯率雖然較低,但不是零,而要是殺人的再犯率高過死刑冤獄的機率,那「死刑冤獄」就不足以構成不足以構成廢除死刑的理由。首先,根據美國清白專案的內容,美國近幾十年的冤獄率至少是4.1%,乍看之下這足以構成廢除死刑的理由;然而,殺人犯的再犯率不是零,雖然一些估計認為殺人犯的再犯率小於2%,但其他一些估計認為殺人的再犯率可能高達8%以上,而數字跟死刑冤獄率處於同一水平,因此有理由認為殺人的再犯率可能至少與死刑的冤獄率持平,甚至可能高於死刑的冤獄率,而這代表冤獄所拯救的無辜生命,可能會被殺人再犯所額外導致的無辜生命的損失給抵消,甚至超過;此外,冤獄錯殺可以透過死刑存廢以外的管道來改善,而死刑再犯可能已經無法透過刑罰以外的手段改善(除了刑罰外,減少犯罪和再犯的主要手段是教化跟加強執法,但這兩者都已到達現階段可行的極限),考慮到這幾點,有理由認為「死刑冤獄」可能並不足以構成廢除死刑的理由。

3. 至於死刑潛在殺人犯額外的嚇阻效果的部分,現階段的研究其實很難說非常明確,尤其現階段在事實上是沒有壓倒性的數據佐證死刑沒有更強的嚇阻效果的,甚至支持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研究可能還比較多,因此有很好的理由認為根據嚇阻效果研究的現狀,維持並執行死刑會是比較有利的選擇。

以下取自維基百科:盡管一些研究認為死刑對謀殺沒有更強的嚇阻效果,但也有相當多基於謀殺犯罪率數據的量化研究指出,死刑確實對謀殺有更強的嚇阻效果,像例如一個綜合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顯示,在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而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而那兩篇認為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的論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嚇阻效果存在,但證據薄弱;另外在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為對死刑嚇阻效果的後設分析,而該篇後設分析明確支持死刑有嚇阻效果的說法,但該篇文章也說,死刑嚇阻效果的呈現結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關。

在不考慮相關研究論文數量的狀況下,應該假定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機率是50%,而一般認為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論文,傾向認為每執行一件死刑,能挽救3到18條無辜生命,因此在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的狀況下,死刑能挽救的無辜生命的數學期望值至少是0x50%+3x50%=1.5,也就是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的狀況下,應該預期死刑至少能拯救1.5條無辜生命;而在考慮相關研究論文數量的狀況下,依照上面的內容,論文支持死刑嚇阻效果的可能性為17/24,也就是大約2/3,因此考慮這點,在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的狀況下,死刑能挽救的無辜生命的數學期望值至少是0x1/3+3x2/3=2,也就是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的狀況下,應該預期死刑至少能拯救2條無辜生命;而一般認為,如果死刑能挽救的無辜生命,大過處死的殺人犯數,那就應該要保留對殺人犯的死刑,而就上面的數學期望值來看,我們應該期望平均而言,每件死刑都至少能挽救1.5至2條無辜生命,換句話說,現階段其實沒有理由廢死;而考慮到不執行的死刑跟廢除死刑在實質上沒什麼兩樣這點,我們可能也沒有理由暫停執行死刑。
無名氏: 這裡之所以拿殺人再犯率與死刑冤獄率比,是因為死刑存廢不會影響到那些沒有得到死刑判決的殺人犯 (XgCQtTcw 22/02/06 14:44)
加強執法可能無用的原因 名稱: 無名氏 [22/02/06(日)14:22 ID:XgCQtTcw] No.191612  +    
以下內容取自維基百科及網路資料:

研究指出,不論刑罰輕重,在處罰確定性高的狀況下,潛在的罪犯比較不會去犯罪,加強處罰確定性的作法,比加重處罰有效;換句話說,若潛在的罪犯認為自己幾乎一定會因為犯罪被抓,那而他就比較不可能犯罪。

http://readforjoy.blogspot.com/2008/06/blog-post.html 引用一些書籍的內容指出「將有期徒刑罪犯的坐牢時間平均增加10%,犯罪率將會下降。將定罪率提高10%,犯罪率將會下降更多。如同任何風險的喜愛者,罪犯喜歡靠運氣,因此當就逮機會大增時,就會嚴重打擊他們的士氣。」

補充說明:一些主張廢除死刑跟反對重罰可能會說該做的是增加定罪率而不是刑度;然而這裡的講法是對的,那加重處罰也確實有嚇阻犯罪的效果,這樣的話「定罪更有效、因此不該重罰」的說法,會有顧此失彼甚至選擇性引用(採櫻桃)的問題。

然而在另一方面,多數刑事司法系統的逮捕率和起訴率在實際上並不高,而這是因為在實務上,不論增加警力、加強逮捕率、增加起訴率等做法都不可行,而一些警察單位所嘗試的方法,像例如改變巡邏方法等,也無法對逮捕率造成影響所致。

像例如說在英國,只有大約2%的罪案會受到起訴,而每七個受到起訴的罪犯中,只有一個人最後會坐牢,英國內政部在1993年總結道說:「對於一個罪犯而言,他因為犯罪而坐牢的機率大約是三百分之一」,美國的狀況也與此類似。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06(日)14:28 ID:XgCQtTcw] No.191613 3推 +    
不是說死刑絕對不能廢除,但就現階段來看,廢死的理由其實很薄弱,特別是考慮到死刑與廢死的風險後更是如此。

民眾不是笨蛋,不要以為把一些死刑沒有更強嚇阻效果的數據丟出來就能服人,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數據存在,而且不會比較少,廢死現階段該做的不是跳出來宣揚廢除死刑,而是回去做更多研究,直到有足夠的證據說服人們該廢除對殺人罪的死刑為止。

不過這裡要講的是,若是認真做研究,就要做好自己的理想被徹底粉碎的心理準備,就死刑存廢而言,就是廢死一方要做好「死刑對維持治安確實重要,因此自己該放棄廢死理念,轉而支持維持死刑」的心理準備,而就現階段來看,廢死的理念因為數據而被徹底粉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無名氏: 在死刑可能確實有助治安的狀況下,跳出來講廢死本來就是拿他人性命開玩笑,這樣被罵到死也是理所當然的 (XgCQtTcw 22/02/06 15:25)
無名氏: 一些網民可能會跳出來自己檢視數據然後說死刑無助治安,但死刑有助治安的研究,包含學界的研究, (XgCQtTcw 22/02/06 15:27)
無名氏: 而雖說訴諸權威有一定的謬誤性,但學術界經過同行評審的論文裏頭的說法,還是相對受社會認可的 (XgCQtTcw 22/02/06 15:2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06(日)14:52 ID:XgCQtTcw] No.191614  +    
數據不能說明一切,不然就真的會變成一些人所諷刺的那樣:乾脆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然而這不代表就不該有死刑。

一些人指出,殺人犯大多有判斷力和行為能力的問題;然而「殺人犯『大多有』判斷力和行為能力的問題」不代表「殺人犯『全部都有』判斷力和行為能力的問題」,你必須考慮一些殺人犯判斷力正常且有完全行為的可能性。

另外一些人可能會說「重罪犯在被捕前就屬於高死亡風險族群,他們在死囚監獄內的死亡率,還比在監獄外的死亡率低,而這可能使得一些殺人犯在殺人時不會認真考慮死刑的可能性」,然而,我們有理由相信,「殺人犯在被捕前就屬於高死亡風險族群」這點,只是一般性的規則,並非絕無例外,一些殺人犯在被捕前橫死的風險,可能不會高於在死囚監獄內的死亡率,畢竟現實上不是所有的殺人犯在殺人前都是混黑道的,甚至一些罪大惡極、最終被判死刑的殺人犯,如鄭捷,在殺人前過的生活跟一般人沒甚麼兩樣,所以「殺人犯在被捕前就屬於高死亡風險族群」之說,並不足以否定死刑的嚇阻效果。

另外有人可能會拿出諸如「日本曾有人說,他接觸過145名殺人犯,而這145人當中,沒有人在殺人前想到死刑,有4人在殺人途中想到死刑,殺人後有29人想到死刑。」等例子,但這說法有倖存者偏差,他訪問的那些人都是「已經」殺人的人,但真正影響死刑是否有用的最大因素,是「還沒」殺人但想殺人的人,你要考慮到「還沒」殺人但想殺人的人存在的可能性。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06(日)14:56 ID:XgCQtTcw] No.191615  +    
或許真的有人僅僅因為死刑而放棄殺人,最後因而沒有獲罪的狀況,但也要考慮這世上可能有一些人會為了求死而刻意殺人的狀況;而我們在事實上很難知道殺人犯真實的殺人動機,而不同動機的殺人所造成的無辜人命損失,是沒有差異的;而人性的這種複雜性也是為何論嚇阻效果時不能講「有人非常想殺人,但會僅僅因為死刑而放棄殺人,因此我敢肯定死刑有嚇阻效果」,而得看犯罪數據下結論的原因。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06(日)15:32 ID:XgCQtTcw] No.191616  +    
一些網民可能會跳出來自己檢視數據然後說死刑無助治安,但死刑有助治安的研究,包含學界的研究;而雖說訴諸權威有一定的謬誤性,但並非完全地謬誤,學術界經過同行評審的論文裏頭的說法,還是相對受社會認可的,而學界講法之所以被認可、可以視同權威,不是因為「某個理論某某某講的」,而是因為「某個理論被大家認為有理、合乎事實」

如果學術界都不能確定死刑是否有用,甚至學界還有許多聲音認為「死刑有助治安」,那人們確實有很好的理由拒絕甚至忽略「死刑無助治安」的講法,甚而有很好的理由認為學界外人士「死刑無助治安」的講法只是在耍廚。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06(日)15:35 ID:XgCQtTcw] No.191617  +    
>>No.191616
錯誤的訴諸權威:「這個講法出自學界或某某權威,所以是對的」

合理的訴諸權威:「這個講法出自學界、受到學界各方的認可,所以『很可能』是對的」

合理的訴諸權威其二:「這個講法受學界討論,但學界對這點尚未有定論,所以是合理的,但未必是正確的。」

現階段來看,「死刑無助治安」的講法頂多是「合理的」,但未必是正確的,甚至「死刑有助治安」的可能性還比較大
關鍵數字/1個死刑 可挽救18條人命 名稱: 無名氏 [22/02/09(三)00:15 ID:uBDKMiMQ] No.191618  +    
原文: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35016

2007/06/12 06:00
〔編譯魏國金/美聯社紐約十一日電〕死刑是否能嚇阻兇殺案的發生?答案是肯定的。在反對死刑力量方興未艾之際,○一年以來十餘篇的統計研究卻顯示,每一位死刑犯的處決能挽救三到十八條人命。

結論︰死刑確有嚇阻作用

科羅拉多大學經濟學教授摩坎說「科學確實得出結論,這是無庸置疑的,而該結論即是(死刑)有嚇阻作用。」他於○三年發表、○六年再度檢視相關資料的研究發現,每一件死刑的執行,結果使兇殺案減少五件,而減輕死刑判決,結果使兇殺案多出五件。

他指出︰「我反對死刑,但我的研究顯示,死刑的嚇阻奏效,我該怎麼辦?隱瞞結果?」○一年以來,指出死刑有嚇阻作用的統計報告達十餘篇;他們皆探究相同的基礎理論─如果某事的代價太高,人們會改變其行為。

研究人員對死刑與兇殺案逐年、逐州或逐郡檢視,並藉由失業資料、平均每人所得、被捕與判刑機率等因素進行解釋,找出死刑對兇殺的影響。艾默里大學教授○三年從事的全國性研究顯示,每一件死刑的執行,平均能嚇阻十八起兇殺案,其他研究數據分別是三起、五起與十四起。

休士頓大學○六年的研究發現,伊利諾州於二○○○年暫緩執行死刑後,四年間增加一百五十件兇殺案。加速死刑的執行,則能強化嚇阻作用,艾默里大學○四年的研究顯示,對死刑的爭論時間每縮減二.七五年,則可防止一件兇殺案的發生。

部分專家批評上述論點的方法學犯了根本錯誤,因此其結論不值一顧。部分人士則認為全美每年伏法案件少到無法做出判斷,賓州大學華頓商學院的經濟學家沃弗斯即說︰「我們就是沒有足夠資料做任何置喙。」

曾發表「極刑是道德上需要的嗎?」一文的芝加哥大學法律學者桑斯坦說︰「如果處決兇手真能防止無辜者被兇手殺害,那麼這樣的道德估算並不簡易。主張廢除死刑者與其他像我對死刑抱持懷疑的人士,並未獲得充分理由,相信無辜者的生命有可能被死刑挽救。」
加拿大廢死前謀殺率更低 名稱: 無名氏 [22/02/13(日)19:16 ID:OgF3Dgrg] No.191620 1推 +    
 檔名:1644750983366.gif-(12 KB, 681x456) [以預覽圖顯示] 12 KB
圖片出處:https://www150.statcan.gc.ca/n1/pub/85-002-x/2013001/article/11882-eng.htm

一些主張死刑無助治安的人喜歡說加拿大廢死後謀殺率更低;然而,我們其實有理由質疑這說法

首先,先講這些人說對的地方:這些人對的地方在於加拿大於1976年廢除死刑,而在這個時間點之後謀殺犯罪率確實呈現下降的趨勢

然而,網路上可找到的加拿大謀殺率資訊,並不是只有1976年以後的,這裡找到的資料的謀殺率至少向前延伸到1961年,而且這資料是加拿大統計局(Statistics Canada)提供的,而這是官方的機構,因此有理由認為這裡的數據相對可靠;而從加拿大統計局的數據可看出,加拿大的謀殺率和殺人未遂率在1976年之後,如同認為死刑無助治安的人所認為的一樣,呈現下降的趨勢;然而,請注意以下的幾點:
1. 加拿大的謀殺率以及謀殺未遂率在1966年-1976年之間呈現上升的趨勢
2. 加拿大雖然於1976年廢除死刑,但加拿大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1962年
3. 加拿大謀殺率和殺人未遂率的最低點都是在1960年代前期,而且在廢除死刑後,加拿大謀殺率和殺人未遂率從未降到1960年代前期的水準。加拿大的謀殺率在1960年代前期長期保持在每十萬人1.5人以下,但廢除死刑後加拿大謀殺率從未降到每十萬人1.5人以下;至於殺人未遂率的部分,加拿大的殺人未遂率在1960年代前期長期保持在每十萬人1.0人以下,但廢除死刑後加拿大謀殺率從未降到每十萬人1.5人以下,而且廢除死刑後,加拿大的殺人未遂率最低也接近每十萬人2.0人

考慮到這幾點,可以認為加拿大的數據可能不能說明死刑無助治安,甚至有理由認為,加拿大可能其實反而是廢除死刑後治安惡化的明證

當然我不是相關領域的專家,這裡只是提出對於一些人「廢死後治安不會惡化」以及「加拿大是廢死後治安沒有惡化的明證」的說法的質疑。
無名氏: 這裡的講法不是嚴謹的學術研究,至多只能拿來表達對死刑無助治安這說法的質疑,不能拿來支持死刑的嚇阻效果 (OgF3Dgrg 22/02/13 20:0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13(日)22:39 ID:7ZuddnCc] No.191622  +    
我覺得不如討論一下
"死刑的威懾" 和 恐怖主義所希望達成的那種"威懾"有什麼實質上的差別?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15(二)00:04 ID:ohikOgGY] No.191624 1推 +    
>>No.191622
首先:恐怖主義本身是一種相當主觀的稱謂,誰是恐怖份子,往往是某些權威說了算;而如果你今天是要把死刑貶為「和恐怖主義沒兩樣的東西」,那我建議你閉嘴,因為這種邏輯可以用以廢除任何刑罰以及廢除警察和軍隊,軍隊存在的目的就是嚇阻外國進犯和國內想以組織性武裝力量破壞秩序的人,警察執法和法律存在的目的也多少是為了嚇阻犯罪。

再者,若真的硬要找一個比較客觀的定義,那其實很多被稱為恐怖主義的,都和以暴力手段造成無辜非戰鬥人員的傷亡有關,恐怖主義往往關注自身的意識形態更勝於普世的是非正義;此外,恐怖主義的手段和目的往往不相稱,要美國多多注重中東人民的利益、減少對中東人民的剝削,不是非得劫持民航客機撞美國的大樓不可;

被認為正當的手段,包括死刑在內的任何的法律手段,則注重效益、損失和是非,更是注重手段和目的的相稱性(這種相稱性其實也蘊含在一般人認可的應報當中),因此冤獄錯殺以及警察執法過當才會變成問題,但這不表示因為可能冤獄錯殺就該廢除死刑或任何刑罰,更不表示警察可能會錯殺罪犯就該廢除警察;手段與目的的相稱性也不代表死刑從根本上就不應該存在。

而我認為,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是否會在意對無辜者的傷害,就是死刑(及其他法律手段)跟恐怖主義之間的差別。
無名氏: 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 以及是否是無辜者 都是相當主觀的判斷 對不同立場的人而言並不一樣的 (bBPDcJVE 22/02/15 16:2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20(日)06:57 ID:kTlgjjp.] No.191625 2推 +    
有人提到說「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以及是否是無辜者,都是相當主觀的判斷,對不同立場的人而言並不一樣的」,對此我要說的是,首先,死刑出於應報,而有相當充分的理由認為應報的原則受到不同社會絕大多數人普遍的認可;而什麼是殺人在各地的定義差異也比一些道德相對論者想得小。

現實是:普世價值和普世的人類行為都是存在的,雖然這不代表個體會認可或做出這類行為,但個體的例外不代表社會整體都會是例外。所以我認為訴諸「主觀性」的說法沒有充分的理由。

再者這種把各種事物都給「相對化」、「主觀化」的說法,會導致以下兩種結果:
一、這種說法不僅會否定死刑,也會否定一切刑罰的合理性,如果殺人者死可能是不相稱的做法,那傷害他人、打架滋事抓去關是不是也可以說是不相稱?如此類推,那乾脆不要有刑法,甚至不要有政府(政府存在的一個主要目的,正是要維持社會秩序),直接回歸無政府狀態,但就算你接受,多數人是不會接受不要有刑法、不要有政府管理的社會的作法的。
二、這種「相對化」、「主觀化」的說法,其實可能反而會讓死刑的合理性變得更加不需要理由,因為在這種狀況下如果要讓某種刑罰合理化,那所有可能的刑罰其實都必須合理化,不能有例外,這其中包括所有形式的死刑:如果發生特定的罪案,而對受害者或公眾而言,不殺死兇手不足以平民憤,那是不是就表示這種狀況「手段與目的相稱」?
無名氏: 這世界上是確實有一類法律因為受害者情感的主觀性,而把殺人的處罰交給受害者的 (kTlgjjp. 22/02/20 07:21)
無名氏: 而實行這種把處罰交給受害者的法律的國家,往往都有死刑跟肉刑 (kTlgjjp. 22/02/20 07:22)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20(日)07:02 ID:kTlgjjp.] No.191626  +    
這裡有一篇剪報,裡面引述研究指出,應報是普世價值: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cad=rja&uact=8&ved=2ahUKEwjp1P2974z2AhVHyIsBHRkkDAYQFnoECAIQAQ&url=https%3A%2F%2Fcanvas.harvard.edu%2Ffiles%2F2176426%2Fdownload%3Fdownload_frd%3D1%26verifier%3DvpRpGwkzDWgRDdNTYiBqT9H0bnfs9hVGiuGdSEB2&usg=AOvVaw0OEevzdxoczeJeVlJp6L2B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20(日)07:04 ID:kTlgjjp.] No.191627  +    
>>No.191626
或許你會說應報不代表殺人者死,不過就對一般人對死刑的議題的觀察來看,人們確實相當強烈地支持殺人者死,而且當你真的要廢除死刑時,人們也會說出如果國家允許讓罪大惡極且罪證確鑿的殺人犯受肉刑,他們勉強可以接受之類廢除死刑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20(日)07:09 ID:kTlgjjp.] No.191628 8推 +    
實際上我認為真的要讓公眾可以比較接受廢除死刑而不必引入一些就人道主義者而言不能接受但一般公眾經常會提出的「替代方案」(如每天鞭打殺人犯一百下或者把殺人犯關到糞坑之類的)的作法,還是確實指出死刑無助治安,這樣才能讓公眾比較能接受以無期徒刑(而不是每天鞭打殺人犯一百下或者把殺人犯關到糞坑之類人權份子不能接受的「替代方案」)代替死刑的作法。
無名氏: 是的,民眾多半強烈支持殺人者死,但民眾也不是笨蛋,如果死刑真的無用那他們在理性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kTlgjjp. 22/02/20 07:11)
無名氏: 民眾對廢死的反感會增加,主要還是下列原因: (kTlgjjp. 22/02/20 07:11)
無名氏: 一來廢死在沒有足夠研究支持死刑無助治安的狀況下推廢死,這是標準的拿人命開玩笑 (kTlgjjp. 22/02/20 07:12)
無名氏: 二來廢死把人民當笨蛋,真以為中文圈沒有人知道確實存在死刑有助治安的研究 (kTlgjjp. 22/02/20 07:13)
無名氏: 三來就是自以為自己可以改造人性,可以說服人們在情感上以寬恕取代應報,這是標準的左膠想法 (kTlgjjp. 22/02/20 07:14)
無名氏: 第三點的部分,必須指出不是所有廢死的人都這樣想,不過廢死在定義上很難說不是「寬恕殺人犯」 (kTlgjjp. 22/02/20 07:14)
無名氏: 都有法律把減輕處罰而不是免於處罰給定性為寬恕了,在這種狀況下,說廢死不是寬恕殺人犯,容易流於詭辯 (kTlgjjp. 22/02/20 07:18)
無名氏: 對於不持第三點的廢死,要講的是,請回去多做研究,證明死刑確實無助治安再出來推動廢死 (kTlgjjp. 22/02/20 07:1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2/02/20(日)07:44 ID:kTlgjjp.] No.191629  +    
有人在講述哲理時就問實務問題;講述實務問題時就問哲理,這分明就是來亂的,就是擺明了「除非你承認死刑該廢除,不然就跟你有玩沒完」,而現實是「不管哲理或實務上,現在都沒有很好的理由可以廢除死刑」

從哲理上,我不認為有任何公理正義的法則,能在為多數人所接受的狀況下讓死刑注定被廢除,所有能為多數人所接受的法則,似乎都註定會給殺人者死開一條後路;而任何會讓死刑在原則上被廢除的法則,都會導致一些道德正義上不能接受的後果,因此想從原則上廢除死刑,大概率會流於詭辯,而死刑存廢還是得從實務上死刑是否有用下手。

在實務上,現在其實並沒有任何研究,確實指出死刑無助治安,甚至認為死刑有助治安的研究還多過死刑無助治安的研究,因此實務上也沒有很好的理由可以為廢除死刑背書。

【刪除文章】[]
刪除用密碼: